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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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向本豐原簡易庭繳納裁判費,併
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