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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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0號聲請人 劉人瑋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政勳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請補正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㈢請補正各張票據之提示日。(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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