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債權人 彭莉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艾蝶 、 楊依庭 、 楊哲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 楊文誠 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