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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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成旭選任辯護人朱從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3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成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洪成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
103年度偵字第2944號、第3539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部分犯行,又依證人之供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證據,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其具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且尚難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又被告所犯之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等情,認此羈押程序亦合於比例原則。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
103年10月13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之期限即將屆至,惟查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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