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支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 張長益 原告 張長圖 被告 張長徵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