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劉姿伶 被告 楊友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芷瑜
法官江彥儀法官黃龍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