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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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8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
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聲字86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
法官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2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於103年3月3日將裁定送達聲請人,其訴訟程序已終結。聲請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振芳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玉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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