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五號
聲請人竣豪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
四、法人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影本。
五、決議解散及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
七、三次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登報證明。
八、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其它財務報表),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