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62號聲請人 楊新錦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月雲┌───────────────────────────────────────────────────┐│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