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上字第16號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泰鋅板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六千零二元,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