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272號債權人 林陳寶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秀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秀枝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向其借款共新台幣肆拾萬元,然迄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查上開借款之清償期尚未屆至,有借據影本在卷可稽,則債權人逕為本件請求,即非有據,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