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三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一五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三民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三民醫院」之印文、「 黃禎雄 」之署名、「黃禎雄」之印文、「 黃輝雄 」之署名、「黃輝雄」之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⑴復偽簽及偽造「黃禎雄」醫師之署押(即姓名)及印文;⑵足以損害三民醫院及黃禎雄簽發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之記載,應分別補充為:⑴復偽造「三民醫院」之印文,並分別偽簽及偽造「黃禎雄」、「黃輝雄」之署名(即姓名)及印文;⑵足以損害三民醫院及黃禎雄、黃輝雄簽發診斷證明書之正確性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外,並補充:⑴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⑵三民醫院回函一紙。
三、於三民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三民醫院」之印文、「黃禎雄」之署名、「黃禎雄」之印文、「黃輝雄」之署名、「黃輝雄」之印文各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三民醫院(診所)診斷證明書,則因本件共犯 董祥紅 利用不知情之余學文,持以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請假而交付予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已非被告或共犯董祥紅所有,且亦非違禁物,則尚不得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