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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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春光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春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余春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余春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23日│106年5月23日│106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56號│毒偵字第1056號│毒偵字第2331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7│106年度訴字第457│107年度訴字第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107年1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457│106年度訴字第457│107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號│號│││├────┼────────┼────────┼────────┤││判決│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1日│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377號│執字第3377號│執字第1010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331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10號││││├────────┼────────┤│││編號3、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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