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聲請人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博彥 相對人廣定石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慈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票字第180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3年5月1日│13,500,000元│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269826│├──┼───────┼────────┼───────┼───────┼───────┤│002│103年10月1日│12,000,000元│104年1月30日│104年1月30日│446928│├──┼───────┼────────┼───────┼───────┼───────┤│003│104年4月1日│9,000,000元│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269828│├──┼───────┼────────┼───────┼───────┼───────┤│004│104年7月1日│10,000,000元│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269831│├──┼───────┼────────┼───────┼───────┼───────┤│005│104年9月1日│10,000,000元│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269832│├──┼───────┼────────┼───────┼───────┼───────┤│006│105年4月1日│5,000,000元│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269833│├──┼───────┼────────┼───────┼───────┼───────┤│007│105年8月1日│10,000,000元│106年1月30日│106年1月30日│269737│├──┼───────┼────────┼───────┼───────┼───────┤│008│105年12月16日│600,000元│106年3月16日│106年3月16日│452098│├──┼───────┼────────┼───────┼───────┼───────┤│009│106年1月3日│1,700,000元│106年4月3日│106年4月3日│452099│├──┼───────┼────────┼───────┼───────┼───────┤│010│106年2月1日│6,800,000元│106年3月30日│106年3月30日│26983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