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桂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桂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黃桂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
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此次於106
年10月14日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徒刑執行完畢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論以累犯,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