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黃明源泓昱裝潢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紹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6,05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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