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再字第5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 王耀彬 (即 王良雄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3,940萬3,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萬8,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第505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