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祥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 律師被告丁○○被告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丁○○、大昇汽車有限公司、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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