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125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及利息。
二、請補正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並陳明所請求之本票是否經提示付款。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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