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債務人 吳衾綿吳雅惠 即林.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睿亭附表:
⒈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年內收入,固以
民國97、9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7年1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
⒉債務人自陳,前夫自離婚三個月後未支付任何扶養費用,原因
為何,請詳細明之!期間債務人有無向前夫 劉進福 請求支付扶養費用?⒊請債務人重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表明債務人「個
人」收入及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依法受債務人「個人」扶養之人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數額,並按應分擔之人數及債務人與配偶之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
⒋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之聲請前2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⒌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釋明承租房屋之原因、坪數、居
住成員及戶籍址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⒍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
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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