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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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黃永順
吳碧津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被告 林旺生
有限責任臺北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再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郭思妤法官吳承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玗倩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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