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城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境,累
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被告甲○○雖表示絕未載運
花生(未逾懲治走私條例之管制進口數額),然其既已於檢
察官面前就此部分坦承不諱,倘真如其所述,只是單純捕魚
,何以被查獲時被告之漁船已逼近岸際,據此可知被告前揭
抗辯僅屬卸責之舉,不可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
。其前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已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五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經受多次刑事制裁,仍未習得教訓,然亦考量其為生
活所逼,方屢冒此險,犯後仍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盧軍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周怡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