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紀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45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紀初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紀初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4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三麗鷗公司出具之商標註冊登記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委任狀、霽霽公司出具之商標註冊登記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書、委任狀、蘋果公司所出具之商標註冊號數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鑑定報告及其中譯文、鑑價能力證明書、貨品照片6張、委任狀、宏達公司所出具之商標註冊登記資料、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估價報告書、說明函各1份、照片2張、發票1紙及名片與折價券1張在卷可稽,是揆之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馨瑩附表:
┌──┬─────────────────┬─────┐│編號│品項│單位數量│├──┼─────────────────┼─────┤│1│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154件│├──┼─────────────────┼─────┤│2│仿冒Rilakkuma手機殼│113件│├──┼─────────────────┼─────┤│3│仿冒MyMelody手機殼│14件│├──┼─────────────────┼─────┤│4│仿冒HelloKitty耳機塞│126件│├──┼─────────────────┼─────┤│5│仿冒HelloKitty手機保護貼│17件│├──┼─────────────────┼─────┤│6│仿冒HelloKitty捲線器│1件│├──┼─────────────────┼─────┤│7│仿冒HelloKitty按鍵貼│9件│├──┼─────────────────┼─────┤│8│仿冒Rilakkuma耳機塞│17件│├──┼─────────────────┼─────┤│9│仿冒Rilakkuma按鍵貼│3件│├──┼─────────────────┼─────┤│10│仿冒San-x靴夏貓手機殼│15件│├──┼─────────────────┼─────┤│11│仿冒San-x小雞耳機塞│6件│├──┼─────────────────┼─────┤│12│仿冒San-x小雞捲線器│3件│├──┼─────────────────┼─────┤│13│仿冒Apple手機殼│24件│├──┼─────────────────┼─────┤│14│仿冒htc手機殼│1件│├──┼─────────────────┼─────┤│15│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警方採證物)│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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