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即被告乙○○
2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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