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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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勝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勝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國勝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2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陳國勝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之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係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衡情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極大,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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