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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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31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勝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8300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國勝涉嫌販賣、轉讓、施用及幫助施用毒品等犯行,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提起公訴,並於100年10月21日繫屬本院後,被告陳國勝已於101年5月2日死亡,有本件起訴書(見本院卷第3至13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0月21日屏檢榮宿100偵8300字第5790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文戳記(見本院卷第1頁)、相驗屍體證明書(見本院卷第201頁)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203頁)各1份附卷足憑,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瑜容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