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O三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即銀元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述:臺北市
○○區○○街○○○號一樓旁,由建管處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拆除後,詎甲○○竟仍在上開地點,違反規定,同意不知情之承租人福客多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僱工,以竹木為建材,重建高度約為二點五公尺、面積約二平方公尺之違建,甲○○為間接正犯。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
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明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