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甲○○被告丁○○
丙○○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丙○○、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