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9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銀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係以債務人積欠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貸款債務,安泰商業銀行業將該筆信用貸款債務債權讓與其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電腦帳務明細表或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之本金為真,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權人109年11月5日(本院收文日)民事更正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