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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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維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維鎮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宋維鎮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