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8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文宗 、 朱昱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民國109年11月3日民事陳報狀主張債務人朱文宗、朱昱維應負連帶責任,請具狀更正聲請之事項。(貴公司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聲請之事項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8,063元……,為共同給付,貴公司109年11月3日民事陳報狀所載不一)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