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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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許英 代理人 張宜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董惠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恬安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椿方宜蘭信用合作社東門分社空白109年4月15日134,700元Y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