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1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王如平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18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7年5月25
日下午5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洪培睿
  書記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零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洪季杏
法官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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