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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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20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敬文
池銘桂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敬文與池銘桂為同事,二人因細故而發生爭執,黃敬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8年
5月30日晚上9時39分許,在不詳處所,在手機line通訊軟體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亨力群組」,對池銘桂辱稱:「你他媽的你不被人家尊重」、「你不要在那裝可憐」、「我就等著你這一句話」、「鍋子已經翻了出來講清楚」、「怎樣又躲著當縮頭烏龜是嗎」等語之言論,足以貶損池銘桂之社會評價; 池銘桂旋 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群組以「 桂竹筍 」之匿稱,對黃敬文辱稱:「幹你娘機掰啦你以為我怕你喔幹」、「有種單挑啦」、「不要在群組裡面講有的沒有的啦」、「隨時奉陪」等語,亦足以貶損黃敬文之社會評價。嗣黃敬文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上10時5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街○號前,徒手毆打池銘桂,致池銘桂受有頭部外傷併臉部挫擦傷;雙上肢挫擦傷之傷害。案經黃敬文、池銘桂提出告訴,因認被告2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黃敬文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黃敬文、池銘桂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均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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