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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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伶 訴訟代理人 高毓婷
高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褚長發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730,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76
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謝志偉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賴昱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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