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奕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涉侵占案件(109年度執聲字第267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奕辰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奕辰因侵占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3月29日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並應向告訴人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鴻公司)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並於108年4月22日確定。惟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未於緩刑期間內依據判決主文所載明之條件,定期給付長鴻電子公司賠償金,而經長鴻公司具狀請求聲請撤銷緩刑,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22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並應向告訴人長鴻公司支付如附表所示之損害賠償,並於108年4月22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前開判決1份附卷可稽。然受刑人迄109年3月9日止僅給付了20幾萬元予告訴人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9頁、第27頁),與其依如附表所示條件所應定期給付之金額差距甚大,顯有違反判決主文所載明條件之情形;且經本院發函請受刑人就未遵期給付之原因及日後預計如何履行進行說明,受刑人亦迄無任何回應;堪認受刑人確已違反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附表(和解條件):
┌───────────────────────────┐│相對人即陳奕辰應給付聲請人即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履行方式如下:││自民國108年4月15日起至109年9月15日,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貳萬陸仟柒佰參拾元,最後一期給付貳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均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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