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許智傑
相 對 人 林玥汝 即 林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向相對人
之戶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惟據郵政機關以「遷移不
明」為由退回,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
、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戶籍
謄本、債權憑證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從
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
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