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521號
  原   告  曾婉茹
  訴訟代理人  甘大空 律師
  被   告  童筱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經查,被告住所地
在台北市信義區,此有被告最新戶籍查詢資料1份可稽,又
依原告提出票據原因關係之相關合約書第6條,兩造就系爭
本票所生爭議,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
院,本院非系爭票據裁定強制執行之法院,亦非票據付款地
,本院均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24條,應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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