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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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交通銀行嘉義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兼法定代理己○○被告丁○○
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叄億零貳佰叄拾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施購料營運週轉之需,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己○○、丁○○、戊○○○、丙○○為連帶保證人,預定向原告借款美金一千萬元之額度,其中短期擔保授信合約,約定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點二五,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另授信增補合約,約定短期促銷放款利率按原告短期拆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均每月收息一次。上開合約約定如逾清償期未履行債務,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又依據被告所立短期擔保授信合約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則本件債務本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嗣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動支,利息僅付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其中一般短期放款部分尚欠本金新台幣(下同)八千三百九十四萬八千六百五十一元,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七,因之本項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二;短期促銷放款部分尚欠本金二億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五千七百七十三元未清償,當時原告短期拆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點七,本項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五。因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嘉義郵局第三0五九號存證信函宣告放款全部到期請求償還全部借款,均未獲償付。合計尚欠本金三億零二百三十萬四千四百二十四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證據:提出短期擔保授信合約影本一件、授信增補合約影本一件、明細分類帳影本七件、存證信函影本一件、利率查詢單影本二件、支出傳票及收入傳票影本各二十三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實施購料營運週轉之需,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己○○、丁○○、戊○○○、丙○○為連帶保證人,預定向原告借款美金一千萬元之額度,其中短期擔保授信合約,約定一般短期放款利率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點二五,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另授信增補合約,約定短期促銷放款利率按原告短期拆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均每月收息一次。上開合約約定如逾清償期未履行債務,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又依據被告所立短期擔保授信合約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則本件債務本息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嗣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陸續動支款項,惟利息僅付至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其中一般短期放款部分尚欠本金八千三百九十四萬八千六百五十一元,當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七,因之本項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二;短期促銷放款部分尚欠本金二億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五千七百七十三元未清償,當時原告短期拆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點七,本項借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五。因之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嘉義郵局第三0五九號存證信函宣告放款全部到期請求償還全部借款,均未獲償付。合計尚欠本金三億零二百三十萬四千四百二十四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及違約金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短期擔保授信合約、授信增補合約、明細分類帳、存證信函、利率查詢單、支出傳票及收入傳票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均受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場或具狀抗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三億零二百三十萬四千四百二十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F0~T40┌──────────────────────────────────────────────┐│附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新台幣)││││││││││├──┼───────┼───────┼──────┼────────────────────┤││捌仟叄佰玖拾肆│自民國九十年三│百分之八點六│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一│萬捌仟陸佰伍拾│月一日起至清償│二│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壹元│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貳億壹仟捌佰叄│自民國九十年三│百分之五點九│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二│拾伍萬伍仟柒佰│月一日起至清償│五│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柒拾叄元│日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合計│叄億零貳佰叄拾萬肆仟肆佰貳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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