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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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711號上訴人 臧依潔 被上訴人 賴承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2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萬9,320元,前經原審裁定命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1年6月20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經上訴人於同年7月4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該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26頁)。
而上訴人於收受上開補正裁定後,雖即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予以駁回確定,並於101年8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前開案卷為憑(見該案卷第17頁)。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