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874號聲請人 吳靖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明榮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補本票原本1紙。
三、本票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到期日視為無記載,請 陳明 提示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