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927號聲請人陳如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詩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927號聲請人陳如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詩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