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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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538號上訴人 湯照清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複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被上訴人 陳榮輝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複代理人 錢清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賴惠慈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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