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聲請人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理人 洪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思辰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張數總股數001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110-1~110-4001000400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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