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657號聲請人 賴淑美 上列聲請人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謂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受監護宣告之人死亡時,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惟就其程序如何處理,現行法卻未予明定,以致實務運作上欠缺依據, 爰特 立本條規定,以利適用。又監護宣告事件包括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9款參照)。
二、經查,受監護宣告之人 陳富銓 於本件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12年10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富銓之財產已成為遺產,屬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許可聲請人處分之餘地,是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依首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家事第二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