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93年度繼字第59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全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明瞭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情形,並向其繼承人追償債務,請求准許閱覽本院93年度繼字第593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YouBe申請書(金融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歸戶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