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原告 余俊霖 被告公業 余泉利 法定代理人 余文德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併同聲請選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04號事件受理在案,惟因該案程序尚未終結,故暫以被告主張其現任法定代理人為余文德列載,合先敘明。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遲未陳明本件主張其派下權占被告之總財產比例為何,致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