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104年度土稅執特專字第31380號土地稅法-土地增值稅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未經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執行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意旨參照),即以執行標的物之價額為計算。而系爭標的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3,100元,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化分局104年9月11日南市稅新房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房屋稅籍資料查復表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