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 陳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陳月雲│339,920元│ZD0000000│105年9月25日│││司(負責人: 潘方仁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