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振裕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振裕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
3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振裕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104年5月13日以104年度苗交簡字第
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4年6月5日確定。復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105年3月31日以105年度交易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月,於105年4月27日確定;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13日以105年度審交易字第
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105年7月1日確定,前開2罪,嗣經本院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6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105年11月15日確定,受刑人並於105年1月2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3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5250號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5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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